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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宣傳培訓問答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下稱衛健法)作為衛生健康領域的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當中既有對現行規定突出完善又有對現實問題作出全新回應,現將《衛健法》中涉及醫院相關的規定整理如下: 1.《衛健法》何時施行? 本法將于2020年6月1日施行。 2.《衛健法》中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由哪幾部分組成? 在《衛健法》中明確了我國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是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組成,實行分級診療制度,以實現城鄉全覆蓋、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體系。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哪些服務? 對于非急診患者可選擇到所在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這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等服務。 4.醫院在分級診療制度下提供哪些服務? 在建立起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診、上下聯動的機制后,醫院就主要提供疾病診治,特別是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突發事件醫療處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服務。 5.《衛健法》規定舉辦醫療機構需要哪些條件? 政府舉辦或社會力量辦醫,除須履行辦理審批或備案前置程序外,具體還應滿足:(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二)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 6.《衛健法》中對公立醫院“雙禁止”的內容? 作為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帶有公益性,其財政納入政府預算管理中,因此,公立醫院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7.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執業的,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無論是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還是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都必須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執業活動。否則的話,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8.醫院能否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 此種情形一直時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熱點問題,在即將實施的《衛健法》中對此作出了明令禁止的規定,即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若出現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情形的,除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外,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9.醫院能否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衛健法》中明確禁止上述行為,若違反上述規定給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并增加了從重處罰情形,即情節嚴重的,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0.醫院能否和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可以的。國家對此是鼓勵的,不論是社會力量自行設立的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還是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合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都享受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優惠。 11.《衛健法》明確了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我國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已日趨重視。《衛健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12.違反上述規定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醫療衛生人員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處罰。 以上均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衛健法》對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的保護不僅是順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現,亦是在“互聯網+醫療”潮流下的必然舉措。 13.《衛健法》對改革醫院有何種要求? 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醫院應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章程。 14.醫院能否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但本法對醫院本身是否可以直接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并未作明確規定,有待實施細則公布。 15.《衛健法》將醫療執業場所定義為公共場所有何意義? 明確醫療執業場所為公共場所后,該場所除適用企事業單位內部安保條例外,更為該場所設置安檢設施、安排國家治安行政力量提供法律支撐。 16.《衛健法》中國家對醫院信息化建設的規劃是什么? 醫院應加快醫療衛生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健康醫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的信息技術促進優質醫療衛生資源的普及與共享;利用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 1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盡怎樣的義務?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服從政府部門的調遣,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 18.在突發事件中,醫療衛生人員致病、致殘、死亡的,將給予何種待遇? 除給予工傷、撫恤待遇之外,還將享受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 19.《衛健法》中醫療衛生人員包含哪些? 包含醫療衛生人員,是指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藥師(士)、檢驗技師(士)、影像技師(士)和鄉村醫生等衛生專業人員。 20.《衛健法》對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的要求? (一)應當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二)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21.《衛健法》對全體醫療衛生人員是否均實行執業注冊制度? 不是,國家只對醫師、護士依法實行執業注冊制度;其他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22.《衛健法》對醫院哪些特殊崗位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津貼? 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崗位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 23.《衛健法》對醫療衛生人員工作經歷有何種規劃? 國家將建立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制度,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在薪酬津貼、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優惠待遇。 24.醫療衛生人員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時,對工作經歷有無特別規定? 本法僅對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時,有工作經歷要求。其他醫療衛生人員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并未作特別規定。 25.執業醫師在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時,對工作經歷規定是什么? 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26.《衛健法》中對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的保護。 《衛健法》明確就處理醫患關系、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了規定。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國家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衛健法》對擾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秩序,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7.醫療衛生機構有以下行為時,將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法律責任? (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的; (二)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的。 28.對于醫療衛生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將負何種法律責任? 醫療衛生人員有上述行為的除依據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將追究刑事責任。 29.合理診療,因病施治在《衛健法》中的體現。 過度醫療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在醫患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作此規定是對醫患關系平衡所作出的努力。《衛健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30.實施騙保的手段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騙保的主體除自然人外,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也構成騙保的主體。實施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依據其情節所造成的危害性,依照有關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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